《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合同》(格式)

附件2

《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合同》的一般条款甲方:(投保单位)

乙方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及邵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要求,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,就公务车辆保险事宜约定如下:

第一条投保

甲方车辆选择乙方投保,乙方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承诺,给予优惠(含新车)。车辆承保前,乙方需提交保险定点缴费通知书及承保清单,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加盖备案章后,甲方办理保费支付手续。

第二条付款

1、付款单位:

2、付款方式:(①国库②单位③采购专户)

3、付款条件:买卖双方约定,凭甲乙双方盖章的保险定点缴费通知书及承保清单(格式附后),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加盖备案章后支付合同总金额100%的保险费。

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从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。

第四条乙方出具的保单为合同的附件并装订在本合同后。保单的约定内容与本合同约定内容冲突时,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。

第五条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费率按乙方的中标费率执行,其保险责任不变。

第六条承保

乙方具体负责甲方公务车辆的承保工作,并明确同志负责与甲方车辆管理部门对口联系,负责车辆的承保和理赔工作。

第七条理赔

1、报案:

车辆出险后,甲方按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报案。乙方报案电话:,值班电话:。乙方应24小时接受报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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