韦伯的组织理论

韦伯的组织理论(1911)
被称为"组织理论之父"的韦伯与泰勒、法约汞是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三位先驱。马克斯韦伯生于德国,曾担任教授、政府顾问、编辑,对社会学、宗教学、经济学与政治学都有相当的造诣。韦伯的主要著作有《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》,〈一般经济史〉、《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》等,其中官僚组织模式的理论)即行政组织理论),对后世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。有人甚至将他与杜克海姆、马克思奉为社会学的三位"现世神明"。韦伯行政组织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,正是德国企业从小规模世袭管理,到大规模专业管理转变的关键时期,了解韦伯的思想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韦伯认为,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,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,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 权力作为基础,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,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。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:
♂传统权力(Traditional Authority):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;
♂超凡权力(Charisma Authority):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;
♂法定权力(Legal Authority):理性--法律规定的权力。
对于传统权力,韦伯认为:人们对七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,同时,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。但是,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,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。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,因而效率较低,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。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,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,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,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,不是依据规章制度,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。所以,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.韦伯认为,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,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。原因在于:
⑴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的进行。
⑵以"能"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。
⑶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,应受到约束。
有了适合于行政组织体系的权力基础,韦伯勾画出理想的官僚组织模式(Bureaucratic Ideal Type),具有下列特征:
1、 组织中的人员应有固定和正式的职责并依法行使职权。组织是根据合法程序制定的,应有其明确目标,并靠着这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,组织与规范成员的行为,以期有效地追求与达到组织的目标。
2、 组织的结构是一层层控制的体系。在组织被,按照地位的高低规定成员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。

全部预览完毕

相关推荐

随机推荐

其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