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章程示范文本

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章程示范文本

一、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。

二、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制定章程提供范例。

三、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制定的章程,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。

四、〔〕内文字为制定要求。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。

〔名称应当符合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民政部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》的规定〕

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。

〔必须载明: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〕

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。

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。

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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